吴凤庭、杨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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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453号案件名称
吴凤庭、杨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凤庭;杨树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453号原告:吴凤庭,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杨树春,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吴凤庭与被告杨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凤庭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杨树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凤庭负担。审 判 员 陈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柳梅书 记 员 岑美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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