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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艳红、魏秋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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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3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牛艳红、魏秋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牛艳红;魏秋红;梁金中;王书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艳红,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巩义市。申请执行人:魏秋红,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梁金中,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执行人:王书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牛艳红、魏秋红与梁金中、王书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巩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金中、王书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牛艳红、魏秋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恢322号,执行标的为7535.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书军有车牌号为冀A×××××号汽车一辆,我院已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2021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9月6日,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梁金中、王书军户籍地正定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并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五、2021年9月1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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