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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天锡、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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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263号
  • 案件名称

    胡天锡、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天锡;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2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天锡,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仅限办公用途)(JM)。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天锡因与被上诉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7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璐思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天锡,被上诉人中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天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天锡向中邮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3989.04元,借款本金分5年60期归还,每月归还本金1233.16元,免除利息、滞纳金、罚息等息费;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邮公司承担;3.中邮公司恢复胡天锡的循环贷款额度正常使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对胡天锡已还借款本息未作审查,对中邮公司收取的款项中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进行分析。若该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为归还借款本金。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不应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判令胡天锡向中邮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中邮公司只提交委托合同,未提供律师服务费发票,未能证明其律师费的实际损失。四、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下,胡天锡多次致电中邮公司客服电话,请求协商分期还款事宜,但中邮公司对胡天锡的请求不予处理,以致产生高额的利息、违约金等。胡天锡请求中邮公司减免利息、违约金等并无不妥,且胡天锡暂时还款能力有限,未能在短期内偿还借款本息。五、中邮公司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涉嫌诈骗。胡天锡与中邮公司没有签署贷款合同,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4.04%。胡天锡在申请办理本贷款时中邮公司要求签订的《客户知情确认书》及附件《“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等资料,但中邮公司并没有给胡天锡任何相关签订的资料。胡天锡向中邮公司申请了“循环贷”,中邮公司单方停止胡天锡“循环贷”的循环使用的功能。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中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以0.65%月利率贷款200000元分48期归还的低利息高额度诱骗胡天锡申请办理本贷款,但起诉时主张年化利率14.04%如此之高。还款计划表只有每月还款金额,没有表明本金、利息的具体金额,所以胡天锡并不知道实际借款利率。若违约金按欠付款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年化利率高达60%,中邮公司存在套路贷、高利贷、诈骗嫌疑。胡天锡认为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0.65%即年利率7.8%,胡天锡按已归还28期贷款本息合计153140.68元(5469.31元×28期),每期本应归还的本息为4863.83元,即28期合计为136187.24元。超出应还本息部分16953.44元(153140.68元-136187.24元)冲减本金,剩余未还本金为73989.04元(90942.48元-16953.44元)。新冠××疫情从2020年1月至今仍持续的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后续请求中邮公司减免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息费,本金按73989.04元计算分5年60期按月归还,每月归还本金1233.16元。六、中邮公司提供《“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是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胡天锡的合法权益。七、中邮公司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多次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催收贷款,未经胡天锡允许而多次拨打胡天锡的亲人、好友电话进行骚扰,到胡天锡家里或工作单位催收,导致个人声誉受损。中邮公司未尽到监督管理第三方催收公司合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职责。胡天锡将保留在银保监会、广东省银保监局、广东省金融管理局投诉中邮公司的权利。中邮公司辩称,一、根据中邮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等证据,均有胡天锡的签名确认,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本案的贷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二、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利息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三、中邮公司是否继续授予胡天锡“循环贷”正常使用,并非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中邮公司也不同意在二审阶段对关于循环贷正常使用问题进行调解,请驳回该上诉请求。中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中邮公司、胡天锡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2.胡天锡一次性偿还中邮公司贷款本金97027.6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胡天锡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04%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到期未还金额之和为基数,从胡天锡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3.胡天锡赔偿中邮公司律师费损失500元;4.胡天锡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见判决书附后表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邮公司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中邮公司放款后,胡天锡应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本付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胡天锡有多期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中邮公司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此中邮公司请求解除《“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要求胡天锡提前还清本金97027.6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中邮公司诉请中主张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依法向胡天锡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可视为中邮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到达胡天锡,《“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自通知到达胡天锡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解除。关于律师费损失,中邮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因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其主张该项损失有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胡天锡的相关抗辩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邮公司与胡天锡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二、胡天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027.6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17%的标准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胡天锡在2020年2月26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9702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三、胡天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邮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胡天锡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胡天锡提交证据如下:微信昵称“adjust华仔”与胡天锡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号码150××××4441、159××××7661、130××××5224的上门催收短信记录及上门催收的录音,拟证明中邮公司的催收人员实行软暴力催收,对胡天锡进行骚扰。中邮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从短信内容以及短信发送人员来看,并没有体现为中邮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胡天锡进行所谓的软暴力行为。中邮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电子存证,证据2.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截图,证据3.天威诚信在线法律服务在线数字签名验证功能使用说明,证据1-3拟共同证明电子存证是胡天锡在2017年9月26日使用中邮钱包APP贷款过程中点击确认接受贷款后形成的电子文书,且经第三方机构官网验证未被篡改,证实胡天锡已知悉获批贷款金额为200000元,月利率1.17%,每月还款额5469.31元等贷款要素;证据4.律师费发票,拟证明中邮公司已实际支出了律师费。胡天锡质证称,对证据均不予确认。另查明,中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客户知情确认书》。2017年9月21日,胡天锡填写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向中邮公司申请贷款200000元,单位名称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2017年9月26日,胡天锡签署了《“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其中约定:借款人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或预期违约情形时,公司有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补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同时,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该协议附件《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滞纳金以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中邮公司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基本律师服务费为标的金额×2%或500元/件。另外,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向中邮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中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邮公司业务系统发放贷款流程的截图,显示:2017年9月26日15:26:15,等待APP接受确认;2017年9月26日15:32:06,客户确认接受。中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付交易结果确认单》,载明付款方为中邮公司,收款方为胡天锡,交款金额为200000元,交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32:54。中邮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编号为201709261532038442791230A、进件编号B020170921015465,载明:“尊敬的胡天锡:您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审批结果如下,请您详细阅读本贷款的具体内容,在确认无误后签名以示同意。贷款金额200000元,月利率1.17%,还款期数48,每月还款额5469.31元,月手续费率为0,绑定银行卡放款/还款账号:6217……2383,申请人(签字):胡天锡”。另外,中邮公司为证明前述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提交了一份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载明:经验证,邮你贷-贷款确认书(胡天锡).pdf未被篡改,证书颁发者可信,电子签名中包含时间戳,所有签署时间均在证书有效期内,签署人:胡天锡,签名时间:2017年9月26日15:32:06,证书颁发机构为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时间戳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32:06,时间戳是否通过验证:通过。胡天锡从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每月26日均向中邮公司还款5469.31元,从2019年11月26日开始未按期、足额还款。胡天锡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曾向中邮公司提出过利息过高的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中邮公司表示在胡天锡填写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后,中邮公司经过审核同意发放贷款后,向胡天锡指定的手机号码136××××3611发送短信验证码,由胡天锡下载中邮钱包APP,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短信验证码,胡天锡在中邮钱包APP上选择贷款的金额、分期还款的方式,在2017年9月26日15:26:15发出等待胡天锡在APP接受确认的指令,胡天锡在2017年9月26日15:32:06点击确认接受之后,形成有胡天锡电子签名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该贷款确认书就包括了借款利息等贷款要素。胡天锡表示确认136××××3611是系本人手机号码,胡天锡已下载并安装了中邮钱包APP,但没有进行电子签名,将手机给别人操作。在二审庭审中,胡天锡当庭登录中邮钱包APP,胡天锡表示现在登录中邮钱包APP之后可以看到案涉借款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4.04%,但之前登录时并没有看到借款利率。另外,胡天锡在二审庭审中称其在中国电信从事网络通讯工作,新冠疫情对其本人收入影响不大。本案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中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套路贷”;二、借款利息标准及剩余借款本金如何确定;三、利息、违约金的标准是否过高;四、胡天锡是否应承担中邮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一、中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套路贷”。关于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首先,胡天锡未提交证据证实中邮公司具体实施了何种欺诈行为,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案涉借款合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胡天锡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且按期偿还了两年多的借款本息,胡天锡在签约后三年多时间内均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胡天锡的撤销权依法已消灭。因此,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胡天锡主张本案存在“套路贷”的问题。“套路贷”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本案中,中邮公司已向胡天锡依约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胡天锡未能举证证明中邮公司存在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的行为属于“套路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借款利息标准及剩余借款本金如何确定。首先,双方在签订《“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时尚未确定借款利率标准,该协议附件《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胡天锡主张在签订案涉协议时中邮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月利率0.65%,胡天锡对该项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贷款申请尚未获得中邮公司最终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确定了利率标准,显然亦与《“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的约定不符。其次,中邮公司提交了业务系统发放贷款流程的截图、胡天锡电子签名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胡天锡本人亦确认在其手机上下载并安装了中邮钱包APP,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证实胡天锡通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登录中邮钱包APP并确认审批结果贷款确认书的情况下,中邮公司才发放贷款。胡天锡本人持有并使用手机号码136××××3611,胡天锡自认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故胡天锡授权他人进行操作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胡天锡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了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根据该贷款确认书证实双方约定了贷款金额200000元、月利率1.17%、还款期数48、每月还款额5469.31元。最后,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胡天锡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中邮公司按期偿还了25期贷款本息,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收取的利息过高,在两年多时间内却从未向中邮公司提出过利率过高的异议,与常理不符。综合以上分析,胡天锡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了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该贷款确认书对借款利率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胡天锡主张月利率不超0.65%,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胡天锡在案涉合同解除前应依约按照月利率1.17%标准向中邮公司支付利息,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收取的利率过高属于“高利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剩余借款本金的问题,胡天锡以月利率0.65%的标准,将超出该利率标准计算的还款16953.44元用于抵充借款本金,主张剩余未还本金为73989.04元。由于胡天锡主张月利率0.65%不获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7%计算,胡天锡所还的款项不存在超过约定利率标准可用于抵充借款本金的情形。因此,胡天锡主张剩余借款本金为73989.04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胡天锡主张剩余借款本金分5年60期偿还的问题,胡天锡未按期还本付息,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的约定,中邮公司有权要求胡天锡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胡天锡请求将借款期限延长60期即60个月,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胡天锡关于延长还款期限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利息、违约金的标准是否过高。胡天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不应超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邮公司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因此,胡天锡主张案涉借款利率标准过高不应超过年利率15.4%,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以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按照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则违约金最高将可能达到年利率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违约金的计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中邮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调低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将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四、胡天锡是否应承担中邮公司支出的律师费。《“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约定了借款人违约时,中邮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中邮公司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本案的纠纷,因胡天锡违约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中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参与庭审,中邮公司提交了《催收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实了律师费已实际产生。胡天锡主张其无须承担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胡天锡应承担中邮公司的律师费损失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胡天锡主张《“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是中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关于借款利率及违约金的标准、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前文已述,在此不再赘述。胡天锡未举证证明《“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具体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存在不公平之处。因此,胡天锡提出《“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存在霸王条款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约定,中邮公司有权依约收取利息、违约金。我国新冠××疫情暴发的时间是在2020年初。胡天锡逾期还款早于疫情暴发之前,胡天锡自认本人在中国电信从事网络通讯工作,新冠疫情对其本人收入影响不大,且无证据证明其逾期还款与疫情相关。因此,胡天锡以存在新冠××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要求不予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胡天锡在二审中上诉主张中邮公司恢复其“循环贷”正常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胡天锡作为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中邮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二审中进行调解,故胡天锡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关于胡天锡主张中邮公司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使用软暴力的问题,胡天锡认为中邮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其损失,胡天锡亦应另寻法律途径进行主张。综上所述,胡天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由上诉人胡天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璐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琪敏黄佳媛附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基本信息合同编号:70100030005883228签订时间:2017年9月21日贷款人:胡天锡贷款金额:200000元计息天数:30天还款方式:分期还款计算标准年化利率:14.04%违约金: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具体履行情况贷款发放方式:转账发放时间:2017年9月26日逾期还款起始日:2020年2月26日尚欠本金总额:97027.65元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应诉材料送达被告日期(即协议解除日期):2020年9月30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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