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凤红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68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1068号之七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凤红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凤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106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被执行人:李凤红,女性,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台安县。因被执行人李凤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凤红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艳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继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平、荣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异90号 下一篇 胡天锡、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