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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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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020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南;唐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020号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总经理。        被告:周建南,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唐宇,女,1990年9月6日出,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南、唐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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