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兵、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522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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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769号案件名称
张志兵、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志兵;赵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522民初769号原告:张志兵,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一村。被告:赵飞,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临城县。原告张志兵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兵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赵飞由于资金紧缺,就找到原告借款20000元,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给原告亲笔书写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归还,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飞偿还欠原告张志兵的款1850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3500元,为清;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不受分期还款的限制;三、原被告本次纠纷一切均清,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宝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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