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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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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27号
  • 案件名称

    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刘某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某某产保某某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常房权证常宁市字第0*0**5**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3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处置查封财产的条件成就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雯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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