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王佳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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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7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王佳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王佳奇;沈阳永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9103300。负责人:马宁,系行长。被执行人:王佳奇,男性,1986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沈阳永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87466164N,企业通信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1甲6号4门。法定代表人:田立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佳奇、沈阳永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5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02民初15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王佳奇、沈阳永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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