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泳、汪红高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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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392号案件名称
马冬泳、汪红高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冬泳;汪红高;罗华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4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冬泳,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红高,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华伟,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上诉人马冬泳因与被上诉人汪红高、原审被告罗华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冬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冬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冬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马冬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华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绿凡韦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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