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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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100号案件名称
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淑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100号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64119A,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街20号。法定代表人:荣波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淑华,男,195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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