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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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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00号
  • 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00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        审判员    狄俊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姚龙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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