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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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00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00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 审判员 狄俊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姚龙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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