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万盛经开区海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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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2628号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万盛经开区海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海煌歌城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628号 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247P7E。法定代表人:薛利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万盛经开区海煌歌城,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5YBMFE7C。经营者:夏梦。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盛经开区海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曾孔芬人民陪审员 孙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陆 书 瑶书 记 员 朱 渝书 记 员 梁 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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