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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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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3091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红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3091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阳明大道与荔枝路东路交汇处鑫龙城上城小区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066388706L。法定代表人:唐智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红艳,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巧灵书 记 员 唐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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