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英、鲁豪杰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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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祖英、鲁豪杰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祖英;鲁豪杰;鲁建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祖英,女,汉族,195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鲁豪杰,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鲁建成,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张祖英与被申请人鲁豪杰、鲁建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豫1003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将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祖英与被申请人鲁豪杰、鲁建成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祖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祖英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王钰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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