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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军与崔学范、王冬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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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16号
  • 案件名称

    宋红军与崔学范、王冬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红军;崔学范;王冬梅;孙洪刚;王凤华;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6号原告:宋红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崔学范,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冬梅,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孙洪刚,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凤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武。        原告宋红军与被告崔学范、王冬梅、孙洪刚、王凤华、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红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红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红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宋红军负担。        审判员    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皓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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