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军与崔学范、王冬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16号案件名称
宋红军与崔学范、王冬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宋红军;崔学范;王冬梅;孙洪刚;王凤华;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6号原告:宋红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崔学范,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冬梅,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孙洪刚,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凤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武。 原告宋红军与被告崔学范、王冬梅、孙洪刚、王凤华、公主岭市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红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红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红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宋红军负担。 审判员 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皓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某有限公司、王某胜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309号之六 下一篇 赵建荣、赵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甘1102财保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