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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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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55号
  • 案件名称

    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张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三角塘镇。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瑞华,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长某某凝某某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1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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