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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松与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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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958号
  • 案件名称

    邓立松与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邓立松;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大 渡 口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邓立松,男,汉族,1962 年 6 月 10 日出生,住四川省 宜 宾 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 2 号晋愉城市彩园 7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9752P。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立松与被执行人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 0104 民初 1282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之前支付原告邓立松晋愉江州一期项目劳务费 463 896.30 元,晋愉江州二期项目劳务费 313 796.30 元,共计 777 692.60 元;二、原告邓立松在被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向被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具 827 692.60元发票;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 577.00 元,由原告邓立松承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 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 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审  判  员    岳宏飞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琴-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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