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陈佰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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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2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陈佰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陈佰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李石经济区李汉村。法定代表人:曹自强。被执行人:陈佰华,男性,1968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执行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与陈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佰华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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