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平、葛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民终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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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民终500号案件名称
刘汉平、葛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汉平;葛丽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丽琴,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上诉人刘汉平因与被上诉人葛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汉平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汉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云辉审 判 员 尹相琼审 判 员 詹恒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飞雄书 记 员 田锦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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