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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晋嘉、阳思婷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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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38号
  • 案件名称

    阳晋嘉、阳思婷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阳晋嘉;阳思婷;阳思瑶;阳昌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阳晋嘉,男,200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阳思婷,女,200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阳思瑶,女,201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法定代理人:杨大惠,系三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阳昌春,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执行人 阳晋嘉、阳思婷、阳思瑶与被执行人阳昌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昌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申请人给付抚养费9000.00元;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阳昌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阳昌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昌春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堰门镇中武村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阳昌春的财产状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阳昌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阳晋嘉、阳思婷、阳思瑶,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核查后,均不属实或者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9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184.95元,剩余7815.0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20)陕0925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阳昌春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阳昌春应当全部履行,但该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昌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5执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晓审判员龚太刚审判员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张佩红书记员华克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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