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树民、张家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2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2301号
  • 案件名称

    王树民、张家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树民;张家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8执2301号王树民;张家豪:申请执行人王树民与被执行人张家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18执23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