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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湘勇、易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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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湘勇、易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湘勇;易红艳;许伟林;易红园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与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湘030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304财保50号裁定书中的“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补正为“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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