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治学、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5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3596号案件名称
富治学、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富治学;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3596号原告:富治学,男,满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2325D,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衣景斌。原告富治学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治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富治学自愿负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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