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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艳、魏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2022执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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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执1474号
  • 案件名称

    吴海艳、魏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海艳;魏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202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艳,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吴海艳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20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海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峰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进行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并征询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魏峰仍应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2022执14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刘云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文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202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艳,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吴海艳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20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海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峰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进行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并征询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魏峰仍应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2022执14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刘云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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