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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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718号案件名称
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唐德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7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唐德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7层705-13号。法定代表人:古元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毛帧,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北京唐德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唐德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视春天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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