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殿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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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790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殿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殿敏;曹福;吴洪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中银大厦1、2、3层部分。被执行人:曹殿敏,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曹福,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洪兰,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曹殿敏、曹福、吴洪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殿敏、曹福、吴洪兰未履行(2017)辽0202民初718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殿敏、曹福、吴洪兰银行存款189999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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