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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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759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759号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田家村田家窝堡198号,现住彰武县彰武镇铁路住宅楼。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佳 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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