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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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66号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镇原县。法定代表人:秦泽珺,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艳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全权代理。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1951号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与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判决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毛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11198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3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领取建园补助款213296元,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其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1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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