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邱宝刚、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7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47号
  • 案件名称

    邱宝刚、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邱宝刚;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邱宝刚,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务农。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地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邱宝刚与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辽04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付款义务,邱宝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238元,执行费3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经管站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的代管款项,未查到可执行款项。经当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到期债权。其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未结清。申请执行人邱宝刚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将有高铁占地补偿款项近期入账,本院经该村村主任王雷协助调查,核实确有此款项近期将要入账,但具体入账时间及数额现不确定,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在当地经管站代管款项(金额冻结3万元),且已向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邱宝刚告知了执行过程和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韩家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邱宝刚表示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日浩审 判 员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