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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唐月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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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043号
  • 案件名称

    胡波、唐月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波;唐月忠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043号申请执行人胡波,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唐月忠,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7元。逾期,被执行未履行上述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截止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525元,由被执行人从2022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105元,直至义务全部履行;2、执行费657.87元,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1月25日前付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账户;3、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21)湘01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04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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