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秀平、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0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013号
  • 案件名称

    罗秀平、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罗秀平;黔西市自然资源局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013号申请人执行人罗秀平,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黔西市自然资源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秀平与被执行人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6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黔西市自然资源局给付申请人罗秀平1506705.16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罗秀平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506705.16元;二、被执行人2021年9月10日给付申请人50万元,剩余部分1006705.16元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三、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宣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