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大华、王纪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大华、王纪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大华;王纪文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之一申请人:吴大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王纪文,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吴大华与被申请人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7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纪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张坊分理处账户6228××××2212人民币153.8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603××××0140人民币80.57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站北路支行账户2325××××9958CNY0人民币0.71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cwx.tenpay.com人民币80.00元。申请人吴大华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大华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