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洪与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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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李如洪与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如洪;贺绍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574号 原告:李如洪,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贺绍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李如洪与被告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如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如洪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徐 柠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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