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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洪与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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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574号
  • 案件名称

    李如洪与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如洪;贺绍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574号 原告:李如洪,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贺绍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李如洪与被告贺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如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如洪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徐  柠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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