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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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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99号
  • 案件名称

    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水务局;高建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599号 原告:高建鹏,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志丹县水务局,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41。法定代表人:徐志雄。被告:延保平,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鹏与被告志丹县水务局、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  娜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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