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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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99号案件名称
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水务局;高建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599号 原告:高建鹏,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志丹县水务局,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41。法定代表人:徐志雄。被告:延保平,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鹏与被告志丹县水务局、延保平、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 娜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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