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明、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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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93号案件名称
陈清明、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清明;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93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清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6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陈清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申请人陈清明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查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陈清明的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04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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