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瑞平、宋富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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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103号案件名称
白瑞平、宋富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瑞平;宋富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白瑞平,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宋富强,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444.9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7476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任明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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