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晟氟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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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093号案件名称
重庆蓝晟氟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蓝晟氟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晟氟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兴业路1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JJEK1U。 法定代表人:钟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342430。法定代表人:张小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晟氟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4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调查以及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4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0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黎林醽书 记 员 翁 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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