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一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1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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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1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一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一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一兵,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0月12日作出的(1997)茶经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一兵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一兵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23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发起三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一兵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11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王一兵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6月1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一兵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6月1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王一兵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一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59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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