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恩、张宗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特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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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特215号案件名称
赵怀恩、张宗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怀恩;张宗贵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特215号申请人:赵怀恩,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张宗贵,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怀恩与张宗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宗贵支付赵怀恩劳务费45000元。履行方式、期限:张宗贵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赵怀恩劳务费5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下剩2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怀恩与张宗贵2021年9月10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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