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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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8238号案件名称
李斌、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斌;李志刚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8238号原告:李斌,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刚,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山东谦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灼荣,山东谦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适用要素式审判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原告李斌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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