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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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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8238号
  • 案件名称

    李斌、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斌;李志刚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8238号原告:李斌,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刚,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山东谦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灼荣,山东谦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适用要素式审判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李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原告李斌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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