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迁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特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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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特116号案件名称
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迁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迁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特116号申请人: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巨西路西侧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茆海棠,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迁,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申请人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1]第464-1号仲裁裁决:一、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11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4627.26元(3868元/月×3个月+3868元/月÷21.75天×17天);二、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住院伙食补助费689元(26.5元/天×26天);三、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12元(3868元/月×9个月);四、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657元(5951元/月×7个月);五、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265元(5951元/月×15个月);六、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迁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被申请人王迁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在期限内以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1]第464-1号仲裁裁决,王迁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对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6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王晴审判员 朱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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