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0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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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04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书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书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04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书强,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王书强犯盗窃罪刑事涉财产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书强应向国库上缴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黄匀营人民币25,000元。张伟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第二审判团队于2021年7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8月26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4.2021年8月27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8月30日,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同日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区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及缴存记录。6.2021年8月31日,向中牟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7.2021年9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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