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刘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3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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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3690号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刘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刘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民初3690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春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福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娜,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岫岩房管所)诉被告刘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岫岩房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福林、被告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承租户刘继文现已去世,外甥女刘娜在此居住。此人不符合公租房条件,且在此期间,拖欠公租房租金。2017年欠500元,2018年欠1500元,2019年欠1500元,2020年欠1500元。原告给被告3个月时间搬离公租房,租金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共计5375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公租房租金5375元,一次性支付后,于2021年11月12日搬离公租房。被告刘娜辩称,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租金,请给我一些时间,我找房子尽快搬出去。请求原告把2017年的房租500元免除,因为我是从2018年1月份开始住的,我同意从2018年至搬走为止支付全部租金,我希望能每个月还一点,因为我没有能力一次性还太多。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娜自2018年起居住在原承租户刘继文在原告处申请的公租房,在刘继文去世后,被告一直持续居住至今。后经原告岫岩房管所审核,被告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其中,岫政办发[2016]63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县住房保障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并按同地段市场租金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拒不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庭审中,被告给原告三个月时间退房,要求原告在2021年11月12日搬离公租房。截至2021年11月12日,被告应给付原告公租房租金共计5375元。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刘继文户口本复印件、东门社区证明、刘继文单身证明、政府办公文件;被告刘娜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公租房租金5375元,并于2021年11月12日搬离公租房,因公租房属于政策性保障用房,申请人应当符合政策条件方可申请居住,经原告岫岩房管所审核,被告刘娜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根据岫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3个月内退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娜于2021年11月12日前搬离房屋,并向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2日的租金537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高 飞书 记 员 姜晓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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