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玉兴、王安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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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恢4号案件名称
滕玉兴、王安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滕玉兴;王安京;郭艳华;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天元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滕玉兴,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安京,男,1976年9月24日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郭艳华,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安京之妻。被执行人: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科天元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玉兴与被执行人王安京、郭艳华、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天元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郭艳华不动产一处,拍卖价款59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滕玉兴申请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暂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刘宝堂书记员 韩振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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