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梁才锋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481执恢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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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250号案件名称
岑溪市人民法院、梁才锋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岑溪市人民法院;梁才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481执恢250号梁才锋:本院在执行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才锋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20年4月28日立首执案件,案号为(2021)桂0481执701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才锋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过程中,划拨了梁才锋银行存款4840.6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才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桂0481执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5日,本院立恢复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梁才锋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5159.35元。被执行人梁才锋的罚金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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