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杨薇青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4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1548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杨薇青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杨薇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154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一层。负责人:张朝晖,行长。被执行人:杨薇青,女,1957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薇青的本院(2019)沪0106民初53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周广元书记员 时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海武、杨先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3执785号 下一篇 岑溪市人民法院、梁才锋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481执恢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