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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忠胜、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274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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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274号之十七
  • 案件名称

    司忠胜、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司忠胜;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274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司忠胜,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311421,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北街北林丰路西中珠大厦D6楼。法定代表人:徐伟。申请执行人司忠胜与被执行人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盘锦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8×××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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