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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丽、向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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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646号
  • 案件名称

    张世丽、向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世丽;向彦飞;田春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2民初2646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田某某诉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某某、张某某称做药材生意周转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年息10%,年底清息,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二被告出借上述款项。二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并未依约向原告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至今讨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5000元,及截至提起诉讼时的利息28770元(借款之日起截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000天),上诉金额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某某辩称:借条是我所写,借款105000元属实。借钱是因为赌博输了,被告张某某并不知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借条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2份证据系书证,经被告向某某质证均无异议,该2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向某某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年息10%,年底清息,被告向某某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向某某出借上述款项,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田某某人民币拾壹万零伍仟元,(105000)元,年底清息,(每年计息10500元)。借币人:向某某 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某某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原告田某某按约定给付向某某所借款项,系双方真实自愿行为,故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向某某未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向某某清偿所借债务本金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被告向某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事后也未追认该笔借款,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田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向某某约定的借款利息年息10%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由被告向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105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年息10%,从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5.4元,减半收取计1487.7元,由被告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灏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 孟 盈书  记   员    李 旭 江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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