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平、王建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0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033号案件名称
刘海平、王建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海平;王建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033号原告:刘海平,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珍珍,陕西省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龙,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A座13楼。法定代表人:王威,系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尚德名苑1号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雷广平,系公司经理。原告刘海平与被告王建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平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