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5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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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545-1号案件名称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光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545-1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1610。法定代表人:曾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影,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光辉,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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